教育行政执法 与督导不是“稻草人”

发布时间 : 2022-04-01 11:39:55 来源 : 网络 浏览量 :

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法规实施的重要途径,改革完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是推进依法治教的一项重要任务。教育督导作为现代国家教育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教育实行监督和指导的有力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行政执法和教育督导工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保驾护航作用,但与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仍有较大差距,还没有真正形成威慑。在“双减”背景下,构建行政执法与教育督导的协同机制,以行政执法增强教育督导实效,以教育督导巩固行政执法成果,提高执行与监督的协同性权威性,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构建教育行政执法与教育督导协同的重要意义

构建教育行政执法与教育督导协同是教育督导“长牙齿”的需要。从行动能力和信息资源来看,教育督导具有一支数量庞大的专兼职督学队伍,并且常年工作于教育及有关工作一线,可及时发现违法办学、违规治教等现象。专业知识方面,督学任职资格及定期开展的专业培训也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队伍的专业性。从行政权力来看,教育督导机构需要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但由于缺乏执法权,提出的整改要求对于被督导对象而言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督导结果的权威性。

构建教育行政执法与教育督导协同是提高教育行政执法实效的需要。从行动能力和信息资源来看,绝大部分教育行政部门中未设置专门的执法队伍,执法力量分散在各内设机构中,执法队伍不稳定且力量薄弱,因而执法信息来源有限。专业知识方面,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多,并且具备资格的人员大都不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从行政权力来看,现实中教育的问题往往是社会问题在教育领域的体现,不能单纯依靠教育部门来解决,而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执法部门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介入。这种对外协调不畅的问题影响了行政执法工作实效。

具有协同发展的可能性。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作为教育行政管理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目标基本一致,即推进依法治教,保障教育优先发展。但受制于各自所具备的信息资源、专业知识、行政权力以及行动能力等,导致出现一些“老大难”问题,不能满足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因此,二者可通过协同来获得职责目标达成和自身发展所需的行政资源要素。

通过二者的有效协同,可针对性地突破制约各自职责发挥的难点,获得1+1>2的价值生成。一是有利于盘活资源。教育行政执法与教育督导相对独立的职能定位和统筹调度的运行机制高度契合,通过二者行政资源要素的充分交流,可强化职能完善。二是有利于统筹协调。督导发现的教育机构、教师等的违法行为和教育执法发现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可以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减少对执法对象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三是有利于提高效率。通过教育督导采取指导、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性手段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帮助行政相对人积极守法,把违法违规办学消灭在萌芽状态,降低执法成本。

构建教育行政执法与教育督导协同的重要举措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均对二者可建立的协同管理行为进行了说明。基于此,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建立协同管理行为:

开展体制改革,加强组织协同。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并理顺关系是当前教育行政管理的一大议题,适度合理的体制改革有助于目标达成。2008年3月,上海市成立了“教育督导事务中心”,同时增挂“教育行政执法事务中心”的牌子,成为全国首个同时承担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职能的实体机构,从体制上破解了二者协同的难题。潍坊市在“创新教育研究院安全教育与巡查办公室”加挂“教育督导评价服务中心”的牌子,实行“一支队伍、两块牌子”,承担教育执法研究巡查和督导评价研究服务职能,构建起教育督导执法体制,出台潍坊市督学管理办法,将行政执法资格作为督学选聘的重要条件等。

推进机制建设,促进优势互补。可从教育行政执法与教育督导具备的资源和能力互补着手,以教育督导机构的督政职能、督学队伍的专业力量及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等为切入点,确定二者协同的关键所在。以山东省潍坊市为例,建立了专项执法与综合督导结合机制、督政与执法转换机制、督学与执法衔接机制等三项协同工作机制,以此对教育督导和行政执法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达到信息共享、快速反应、分类适用、高效协同的效果。

协同结果运用,持续价值创造。要让教育督导“长牙齿”,不让教育行政执法成为“稻草人”,须强化对结果运用的协同。一是全面公开督导与执法结果。将教育督导与执法结果在主流新闻媒体发布,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向学校所在地教育部门通报问题清单,情况严重的依法处罚,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通过结果公开和舆论监督,保障督导执法结果的客观公正,调动各方发展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将督导与执法结果纳入对党委政府的绩效考核。教育督导执法执行情况列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述职报告必述内容,将督导执法结果纳入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同志的考核内容,作为评选教育工作先进地区的主要依据。

构建教育行政执法与教育督导协同的实践方向

充分发挥教育行政执法与教育督导二者的协同价值,需要不断深化协同实践,着力破解当前各地在推进协同实践中遇到的诸如执法信息获得不对称、联合行动开展不规范、队伍专业化程度有待提升等问题。

一是建立数据共建共享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及线索共享。整合构建全国统一、分级使用、开放共享的教育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各有关部门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并同步预警。

二是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协调机制及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并压实责任。三是强化队伍能力建设,提升协同意识和行动能力。建立教育监管人员统一管理平台和信息库,充分开展专项培训,明确培训目标,整合培训资源,提高队伍专业化和工作权威性。

(程蓓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督导评估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宋炳华系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本文为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助项目“教育行政执法与教育督导的协同机制研究”[GYD2020006]成果)